| 日本人壽保險業界資訊揭露制度之現狀 本文係日本東南亞生命保險振興中心(OLIS)於本(92)年2月17、18日與本會共同舉辦之研修會研討內容之一,由直布羅陀生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報小組經理石橋渡( Wataru Ishibashi)講述,特予揭載,以供參考。 日本人壽保險業界的動向( 1997年~2002年)-------------------------------- 2 .人壽保險事業與資訊揭露制度 --------------------------------------------------- 6(1)法律規限下的資訊揭露制度 ---------------------------------------------- 6 (2)自主性的資訊揭露制度 ---------------------------------------------------- 7 (3)人壽保險業界如何因應資訊揭露制度 ---------------------------------- 7 <參考資料:結算文件相關之法律根源(保險業法)>----10 .作為經營健全性指標之資訊揭露制度 -----------------------------------------14(1)邊際清償能力比率 ---------------------------------------------------------14 (2)基礎利益 ---------------------------------------------------------------------15 (3)有價證券的時價資訊--------------------------------------------------------16 (4)不良債權的公開 -------------------------------------------------------------18 (5)今後對資訊揭露制度的要求事項 ----------------------------------------20 (6)其他 ----------------------------------------------------------------------------21 <參考資料:平成13年度結算相關之資訊揭露公開標準>---22 直布羅陀生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廣報小組:石橋 渡 .日本人壽保險業界的動向(1997年~2002年)◆平成 9年度(1997年度)平成9年4月,日產生命突然宣告破產。長期以來在政府行政保護傘下的壽險業”不倒神話”為之瓦解。日產生命的破產主要是受到泡沫經濟崩盤的餘波盪漾,資金運用困難、長期的超低利率與股價低靡不振,使其陷入了債務超額的困境。為了因應日產生命的破產,根據剛出爐不久的新保險業法實施保障保戶安定基金制度,由生命保險協會全額出資設立「青葉生命」,承接日產生命的保險契約,繼續其維持管理業務。 日產生命的破產帶給人壽保險業界超過預期的打擊。媒體渲染”壽險業不保”的資訊,不斷報導未實現虧損、不良債權、解約、財物評等、推估邊際清償能力等相關資訊。消費者不論該報導內容的正確與否,開始注意起保險公司經營的健全性。結果造成他們對人壽保險公司的信賴度、安心感每況愈下。購買壽險保單的節制自然影響各公司新契約的下滑,甚至有些特定公司的解約情形異常增加。整體業界的主力商品------個人保險的有效契約純減,則是第二次世界戰爭之後首次發生的情況。 超低利率、股價下滑、利差損與不良債權的重擔之外,又加上解約遽增的壓力,各人壽保險公司被迫提出艱困的結算對策。於是在平成10年(1998年)2月,東邦生命被美國大型非銀行的GE capital合併成為新的保險公司(GE capital愛迪生生命),發表了規避破產的對策:將新契約部門轉讓給新的合併公司,東邦成為有效契約的維持管理公司以求存續(新公司於平成10年4月開始營業)。其中還有許多壽險公司因為規定有從平成九年度的結算數字中公開邊際清償能力比率的義務,因此透過財物再保險、低清償順位貸款、賣出不良債權、增資或基金增額等方法充實持有資本,來確保與強化其”支付能力 ”。
◆平成10年度(1998年度) 平成8年(1996年)11月總理大臣發表「金融系統改革」相關指示,也就是通稱的「日本版金融大改革」,包含銀行、保險、證券等業界在內的「金融系統改革法」於平成10年(1998年)6月修訂通過(同年12月實施),正式開始運作。保險業基於該改革法,進行了投資信託業務的櫃檯窗口銷售、各種財務報表連結的製作與公開、以子公司方式經營證券業務、設立保障保戶安全機構、預警制度等措施。 隨著金融系統改革法的通過,保險業法也進行了修訂。為了能讓經營失敗的保險公司其保險契約能繼續有效,新的救援制度於平成10年(1998年)12月分別就壽險和產險設立「保障保戶安定機構」,所有保險公司都必須加入。安定機構接受各加盟會員公司繳交的負擔金,對接收破產會員公司保單救援公司進行資金援助。如果沒有救援公司出現的話,就由安定機構接收該破產會員公司的保單,進行維持與管理。 基於平成10年(1998年)6月、9月結算數字,第一次公開了邊際清償能力比率。金融監督局於同年12月發表了根據這個邊際清償能力比率所設計的「預警制度」草案。配合邊際清償能力比率的區分(「100﹪~200﹪未滿」「0﹪~100﹪未滿」「0﹪」)發布業務改善命令或業務停止命令等預防破產的預警措施來保障保戶的權益,此一制度於平成11年(1999年)4月起正式實施。 平成11年(1999年)2月,第百生命與加拿大宏利人壽宣佈於日本合併成立新的壽險公司「宏利˙世紀生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全面性接收第百生命轉讓的營業權,於4月份正式營業。第百生命則是專心經營有效契約的維持管理與資金運用業務。(經營模式基本上跟一年前的東邦生命、GE capital的經營模式一樣。) 在這樣的形勢中,生命保險協會大幅調整業界統一的資訊揭露公開標準。實施了:? 包含子公司之企業集團,其各種財務報表的連結製作與公開。‚ 合於金融再生法(以銀行為對象的破產重整法)規定之四項分類審查(破產重生債權、危險債權、需要管理債權、正常債權)的債權公開。ƒ 最近五年事業年度的主要業務狀況一覽表的公開等。
<基於邊際清償能力比率設計之「預警制度」>
◆平成 11年度(1999年度)平成11年(1999年)6月,東邦生命平成10年度的結算無法獲得監察法人的認可,遭到金融監督廳命令其停止業務經營。平成12年(2000年)3月第百生命也收到業務改善命令,並於5月底宣佈破產。日產生命一度被保戶安定基金成立的救援公司「青葉生命」所接收,又在11月底成為法國「愛爾久司財團(Artemis)」體系下的100﹪子公司。東邦生命為規避破產,將營業權轉讓給美國GE capital旗下100﹪子公司「愛迪生生命」以求得資金挹注,不料才經過一年還是殊途同歸。於平成12年(2000年)3月將所有保單總括轉讓給愛迪生生命,從此解散。第百生命也一樣向加拿大宏利人壽尋求資金挹注,將營業權轉讓給該公司日本法人「宏利˙世紀生命」,卻還是在一年多後的平成12年(2000年)5月底宣佈破產。 其他還有為了規避破產、強化資本而向國外保險資金求援的例子,如:美國安泰人壽取得平和生命所有股份的92﹪(12年3月)、法國安盛也取得日本團體保險92﹪的股份成為該控股公司旗下100﹪的子公司(12年3月)。 在這種情況下,基於? 讓保險相互公司強化持有資本、重整等,股份公司化進行更加容易。‚ 建立破產法規讓保險相互公司也能適用於重生手續,並能在債務超過之前做好預警動作。ƒ 講求財政上的措施以作為保戶保障安全機構的財源對策。金融監督廳在國會提出了保險業法及重生特例法的修訂案(12年5月通過、實施)。
◆平成 12年度(2000年度)平成12年度第百生命(5月)、大正生命(8月)、千代田生命(10月)、協榮生命(10月)、東京生命(3月)等五家中小人壽保險公司相繼破產,消費者對於人壽保險公司的信賴度達到了前所未有的低點。 為了因應對人壽保險業界的信賴降低,從平成12年度(2000年度)的結算起公開了「基礎利益」的新指標。同時基於確保財務的健全性與保障消費者權益的觀點,重新調整了邊際清償能力比率的計算標準。
◆平成13年度(2001年度) 平成13年(2001年)4月,協榮生命於2日變更為直布羅陀生命、千代田生命於20日變更為AIG Star生命、Alico生命於7月2日變更為PCA生命、宏利˙世紀生命於9月1日變更為宏利生命、安泰平和生命於12月1日變更為大眾相互生命。此外東京生命於平成13年(2001年)10月19日由「相互公司」組織調整為「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改名為「T&D 金融生命」。三井生命也在平成13年(2001年)11月21日決定將於平成16年度(2004年度)由相互公司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大同生命於平成14年(2002年)4月1日由「相互公司」組織調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並同時於東京、大阪證券交易所上市。與大同生命合併的太陽生命也在平成14年(2002年)7月的總代會上通過組織變更計劃。 金融審議會為了解除壽險公司的利差損問題、促進健全性經營,檢討了在一定條件下追溯調降舊保單預定利率的「保險契約條件變更問題」方案,但因為反對聲浪過高而終於流產。 在放寬法律規限方面,關於不屬於壽險或產險的中間領域(疾病、傷害、看護),也就是所謂的第三領域,過去在美日保險協議中提出的變更緩和措施是:壽險業的第三領域商品------防癌保險、醫療保險等商品可以單獨銷售,但僅限於外商壽險公司。但到了平成13年(2001年)1月已解禁,這些防癌保險等商品也開放給大型壽險公司、產險業壽險子公司銷售。另外到了2001年7月,壽險業可以銷售傷害保險、產險業可以銷售防癌保險等,第三領域的商品到此完全解禁。
以上簡單介紹平成9年(1997年)日產生命破產以來的日本人壽保險業界發展動向。在長期低靡不振的經濟環境下,苦於應付利差損的日本人壽保險業界,還必須面對消費者對其信賴度的日益減低,結果人壽保險業界連續五年的個人保險有效契約保額減少;在個人年金、團體年金方面,連續六年有效契約保額減少,日本人壽保險業界面臨了幾乎可說是前所未有的經營困境。 以下將介紹在這種情況下,日本人壽保險業界的資訊公開制度是如何因應過來的。 .人壽保險事業與資訊揭露制度 ( 1)法律規限下的資訊揭露制度˙法律規限下的人壽保險公司資訊揭露制度,過去只有商法上要求:計算文件的備置(? )與公告(‚ )。所以人壽保險公司是以自主性的資訊揭露制度加以因應。 ˙可是根據平成8年(1996年)的修訂保險業法(第111條)規定:必須於每一個事業年度製作、公開展示記載業務及財產狀況等相關事項的說明資料。而且在平成10年(1998年)6月修訂通過的施行細則中詳細規定公開的項目。(施行細則第59條第2、3款)
? 計算文件的備置 於召開總代會會期前兩個星期起,將5年內的下列文件備置於總公司,3年內的謄本資料備置於分公司。 (保險業法第59條、保險業法施行細則第31、32條、商法第282條第1款)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平衡表 3)營業(事業)報告書 4)收益(剩餘金)處分相關議案 5)附屬明細書 6)監察報告書
‚ 公告 計算文件經過股東大會(總代會)承認後,必須立刻(經會計監察人監察過的公司為資產負債表與損益平衡表)加以公告。其樣式規定於保險業法施行細則。
ƒ 公開展示制度 保險業法第111條規定:必須於製作、公開展示記載業務及財產狀況等相關事項的說明資料(資訊揭露資料)。 1)說明資料的內容 平成10年(1998年)6月保險業法基於金融系統改革法修訂後,具體列舉了過去省令沒有規定的說明資料內容。(保險業法施行細則第59條第2款之? 、第3款之(1)) 2)展示場所 關於展示場所,除過去規定「總公司及主要事務所、分公司、從屬事務所」,又追加了「營業所、事務所」。(保險業法施行細則第59條第2款之‚ 、第3款之‚ ) 3)開放展示開始期限 關於該說明資料,必須於事業年度末的五個月之內開始公開展示。
(2)自主性的資訊揭露制度 ? 發表結算報告 人壽保險業界對於提供給金融記者俱樂部等媒體的結算發表樣式,各公司製作比較容易閱讀的樣式發表。 ‚ 上半年度報告 不同於一般企業,人壽保險公司的結算一年只有一次。保險業法並沒有規定期中結算的義務。因此對保戶等的資訊揭露也是一年一次,難免有意見反映資訊揭露的時間這樣是否失之太遲。於是從平成2年度(1990年度)起,必須在九月底的時間點將公司的經營內容、會計內容等作成「上半年度報告」的資訊揭露。(上半年度報告的數值必須以相當於結算的方法加以計算、處理。) 此外,平成14年(2002年)4月股票上市的大同生命,根據證券交易法的法規限制,一年必須做年度末結算和期中結算的兩次結算。 (3)人壽保險業界如何因應資訊揭露制度 ? 資訊揭露的公開標準 生命保險協會於昭和54年(1979年)訂立業界統一的「資訊揭露公開標準」,之後每年進行調整,以期充實公開的內容。公開標準除了法令規定的公開項目外,也增加了自主性判斷應該加以公開的項目。而且生命保險協會訂立的「資訊揭露公開標準」,並沒有強制各壽險公司遵守,因此也沒有限制壽險公司公開此一標準上未列的的項目。 此外,平成12年度(2000年)的結算為因應金融商品的時價會計,做了一些修正:調整「邊際清償能力比率」的計算基準、新增加「基礎利益」的公開項目等。 平成13年度(2001年)的結算則修改為:所有人壽保險公司必須公開「邊際清償能力比率」的內容明細。 此外,為了讓保戶及消費者能有更深一層的了解,在各人壽保險公司提供的資訊揭露資料上,還深入淺出地解說了基礎利益、邊際清償能力比率等代表性的經營指標,顯示業界對充實資訊揭露的努力。
‚ 資訊揭露資料的解說手冊「人壽保險公司資訊揭露制度~參考手冊」 生命保險協會從1998年起配合各壽險公司發行的「資訊揭露資料」,製作了解說手冊「人壽保險公司資訊揭露制度~參考手冊」,免費提供給全國各地的消費生活中心(約470處)及消費者團體等機構,另外放置在全國53處的地方生命保險協會,廣泛分發給消費者。
ƒ 「人壽保險公司資訊揭露」檔案 生命保險協會收集各壽險公司發行的「資訊揭露資料」(依保險業法規定記載業務及財務狀況等相關事項的說明文件),製作成「人壽保險公司資訊揭露」檔案。為了能讓消費者自由閱覽,放置在生命保險協會的人壽保險諮詢處及全國53處的地方生命保險協會。另外也提供給全國各地的消費生活中心(約470處)、國民生活中心等消費者諮詢機構。
„ 網站上的資訊揭露 生命保險協會為了充實資訊的提供與促進各壽險公司的資訊揭露制度的落實,從平成13年(2001年)12月起,開始在生命保險協會的網頁上公開各公司的財務報表等結算資訊與上半年度經營資訊。同時為了促進網友的理解,還設立了人壽保險公司資訊揭露制度相關的「Q&A專欄」;資產負債表、損益平衡表等專有名詞的「名詞解說專欄」。 『生命保險協會網址:http://www.seiho.or.jp/』 此外,壽險業界的各公司網頁上也公開了財務報表等結算資訊與上半年度經營資訊。 『直布羅陀生命網址:http://www.gib-life.co.jp/』 <人壽保險業界資訊揭露制度的變遷>
參考資料 1 ~平成13年度(2001年)結算公開標準(公開時期一覽)~
<參考資料> ◆結算文件相關之法律根源(保險業法) ○人壽保險公司製作的結算文件,根據保險業法第 業法第59條所規定的文件適用於商法。第110條規定的文件是對內閣總理大臣的報告文件。第111條規定的文件為對大眾公開的資料。另外第128條則是主管機關監理時所需文件,屬於非公開性質。 (1)業法第59條(計算文件等)---適用於商法者 ? 計算文件的備置 於召開總代會會期前兩個星期起,將5年內的下列文件備置於總公司,3年內的謄本資料備置於分公司。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平衡表 3)營業(事業)報告書 4)收益(剩餘金)處分相關議案 5)附屬明細書 6)監察報告書
‚ 公告 計算文件經過股東大會(總代會)承認後,必須立刻(經會計監察人監察過的公司為資產負債表與損益平衡表)加以公告。其樣式規定於保險業法施行細則。
(2)業法第110條(業務報告書等)---對內閣總理大臣的報告文件 ●保險公司有義務於每個事業年度(事業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對內閣總理大臣提出業務報告書。 1)事業(營業)報告書 2)附屬明細書 3)事業方法書等變更狀況的相關書面資料 4)資產負債表 5)損益平衡表 6)現金流量計算書 7)基金清償的相關書面資料 8)支付基金利息的相關書面資料 9)收益(剩餘金)處分與虧損處分的相關書面資料 10)有價證券等的相關書面資料 11)保險金支付能力充實狀況的相關書面資料 12)連結業務報告書(擁有子公司等情況時) (業務報告書) 業法第110條 保險公司於每個事業年度必須製作記載業務及財產狀況的業務報告書,提供給內閣總理大臣。 第2款 保險公司擁有子公司或其他與該保險公司具有內閣府令規定之特殊關係的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等」)時,該保險公司於每個事業年度,除前款規定之業務報告書外,該保險公司與其子公司必須製作記載連結兩公司之業務及財產狀況的業務報告書,提供給內閣總理大臣。 第3款 前兩項業務報告書的記載事項、呈報日期與其他相關必要事項,由內閣府令規定之。
(3)業法第111條(業務及財產狀況相關說明文件的公開展示) ●資訊揭露<對大眾公開>的規定依據。 ●保險公司於每個事業年度(事業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必須製作「業務及財產狀況相關之說明文件」,放置於總公司、分公司、事務所,以對大眾公開。 ●應記載的主要事項 à 規定於保險業法施行細則第59條第2、3款。 (業務及財產狀況相關說明文件的公開展示等) 業法第110條 保險公司於每個事業年度必須製作業務及財產狀況相關事項及符合內閣府令規定之記載事項的說明文件,放置於總公司、主要事務所、分公司、從屬事務所或其他符合內閣府令規定之適當場所,提供大眾閱覽。 第2款 保險公司擁有子公司時,該保險公司於每個事業年度必須製作前
款規定之說明文件外,該保險公司與其子公司必須製作記載連結兩公司之業務及財產狀況的業務報告書,放置於該保險公司的總公司、主要事務所、分公司、從屬事務所或其他符合內閣府令規定之適當場所,提供大眾閱覽。 第3款 除前兩款規定之事項外,第1款及前款規定之文件提供大眾閱覽的期間與其他是越該規定的相關事項,由內閣府令規定之。 第4款 保險公司除第1款與第2款規定之事項外,也必須致力於公開保戶與其他客戶對該保險公司與其子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的參考事項。
(4)業法第128條(報告與資料的呈報)規定可要求呈報相關報告與資料。 ●根據本規定,內閣總理大臣可視必要,對保險公司要求呈報其業務及財產狀況的相關報告與資料。 ●實際上,內閣總理大臣可署名向保險公司徵求下列各項資料。 ? 「結算狀況表」---事業年度結束後4個月以內。 ‚ 「結算狀況表(速報)」---事業年度結束後60天以內或結算報告公開日前一天,兩者取其較早者。 ƒ 「資金運用狀況表」---每半年期結束後60天以內。 „ 「相互公司經營相關報告」--- 總代會結束後即刻。 … 「連結結算狀況表」---事業年度結束後70天以內或結算報告公開日前一天,兩者取其較早之「速報值」。「確報值」與結算狀況表一樣。 † 「經營實態報告」---「1.子公司等狀況」於事業年度結束後3個月以內。 ●可以命令隨時要求呈報報告與資料;隨著法律修訂,「業務報告書」、「資訊揭露資料」的內容更加詳細。 但是這些頂多只是作為金融廳監理上所需要的資料,並沒有對外公開。
(報告與資料的呈報) 業法第128條 內閣總理大臣為確保保險公司業務的健全與適當的營運,與保障保戶權益時,如認為有所必要,可向保險公司要求呈報其業務及財產狀況的相關報告與資料。
第2款 內閣總理大臣為確保保險公司業務的健全與適當的營運,與保障保戶權益時,如認為有特別必要,在其必要的限度下,可向保險公司的子公司要求呈報該保險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等可資參考的相關報告與資料。 第3款 保險公司的子公司如有正當理由時,可以拒絕前款規定之報告與資料的呈報。
.作為經營健全性指標之資訊揭露制度 由於保險公司相繼發生經營不善的現象,以及這幾年來消費者對保險公司的信賴度日益低下,因此人壽保險業界開始重視代表經營健全性指標的資訊揭露制度。 另外對於這項指標,媒體也抱持著高度關心,尤其是在結算前後期間均會大幅加以報導。 代表經營健全性指標的主要內容如下。
(1)邊際清償能力比率 人壽保險公司提存責任準備金為了給付將來的保險金等費用,所以對於可以預期範圍的風險能夠充分因應;但是也有可能發生重大災害造成保險金給付的遽增、股價暴跌造成資產縮水等超過預期的情況。「邊際清償能力比率」就是作為判斷保險公司是否具有因應這種超過預期而發生風險的「支付能力」的行政監理指標之一。 具體而言,就是利用? 超過通常可以預期範圍的各項風險加以數值化的「風險總額」,以及‚ 因應各項風險的「邊際清償能力總額」,所計算得出的數值。 邊際清償能力比率(﹪) =「邊際清償能力總額」/﹝(1/2)×風險總額﹞×100
( 各項資產的合計、價格變動準備金、危險準備金、一般放款呆帳備底、其他有價證券的評價差額×90﹪(※)、土地未實現收益×85﹪(※)、扣除項目、其他。 ※負數情況時為100﹪
(B)風險總額=【 將超過通常可以預期範圍的各項風險(保險風險、預定利率風險、資金運用風險、經營管理風險等)以數值化計算出來。 (1)保險風險相當額(R1) :因發生重大災害等,造成保險金給付遽增的風險相當額。 (2)預定利率風險相當額(R2) :因為投資環境惡化,造成資金運用收益低於預定利率的風險相當額。 (3)資金運用風險相當額(R3) :因為股價暴跌、外匯行情變動,造成資產價值大幅下滑之風險,以及因為貸款對象企業的破產造成呆帳遽增隻風險的相當額。 (4)經營管理風險相當額(R4) :因為業務經營上發生超過一般預期的風險相當額。 平成13年度(2001年度)結算起,所有的人壽保險公司都必須計算出「邊際清償能力比率」的數值,並公開其計算基礎的分子、分母內容。 此一比率是顯示經營健全性的指標之一,但完全只是憑藉該比率來判斷經營的健全性可否並不適當。經營的健全性必須根據公司的資金運用狀況、業績的發展情形等經營資訊做綜合性的判斷才對。此外,「邊際清償能力比率」低於200﹪時,監理機關可推動早期恢復經營健全性的措施(預警制度)。反過來說,只要在200﹪以上,就表示滿足了健全性的一個標準。
(2)基礎利益 所謂「基礎利益」,是表示一年之間保險本業的收益力指標之一,類似於一般公司行號的營業收益、銀行的業務毛利。加上有價證券賣出收益等的「資本損益」與「臨時損益」,就成了「經常收益」。這裡所謂的保險本業,指的是將收取來的保險費和資金運用收益用來給付保險金、年金、給付金等,並提存因應將來給付所需的責任準備金,資金運用等業務。 因為基礎利益是填補逆差損之後的數值,只要能充分確保該數值,就算是發生逆差損,也能確保高過逆差損的收益。 基礎利益=經常收益-資本損益-臨時損益 資本損益=+)資本收益 1.金錢的信託運用收益 2.買賣目的的有價證券運用收益 3.有價證券賣出收益 4.金融衍生商品收益 5.匯差收益 6.其他資本收益 -)資本費用 1.金錢的信託運用損失 2.買賣目的的有價證券運用損失 3.有價證券賣出損失 4.有價證券評價損失 5.金融衍生商品損失 6.匯差損失 7.其他資本損失 臨時損益=+)臨時收益 1.再保險收入 2.危險準備金退回額 3.其他臨時收益 -)臨時損失 1.再保險費 2.危險準備金提存額 3.個別放款呆帳備底提存額 4.特定海外債權備底提存額 5.清償貸款 6.其他臨時費用 關於基礎利益,由於損益平衡表上沒有此一項目,因此人壽保險公司另立項目公開之。 (3)有價證券的時價資訊 ? 有價證券的評估方法 基於讓金融商品以時價反映在財務報表上,可提高企業會計透明度的想法,從平成12年度(2000年度)的結算起開始實施金融商品的時價會計。以買賣為目的持有的有價證券、衍生性金融商品等都改由時價評估。 而且從平成13年度(2001年度)的結算起,其他有價證券也改由時價評估。人壽保險公司基於其商品長期性所帶來的負債特性,以及所對應資產的特性,並配合有價證券的持有目的,做了以下的5項區分進行評估。
(注1)所謂評估差額是指帳面價格與時價的差額。 (注2)所謂清償原價是指取得價格比清償價格低(高),清償時並未將差額(損失)編列利息計算,而是以所有期間計算每一期利息,在帳面價格上加算(減算)當期應分配的金額所得之價格。 (注3)「責任準備金因應之債券」是基於保險公司負債的特性(契約的長期性),只有在保險公司才被認同的一項區分。 (注4)「其他有價證券」的時價評估,從平成12年度(2000年度)結算起就有公司提早實施。 (注5)但是關於稅效部分則編列在資產或負債的欄位。 「買賣目的之有價證券」進行時價評估,編列在資產負債表上。進行時價評估時產生的損益,包含賣出損益等其他損益,作為買賣目的之有價證券運用收益或買賣目的之有價證券運用損失,則編列在損益平衡表上。 「其他有價證券」也以時價評估,雖然編列入資產負債表上,其評估損益卻不編列在損益平衡表上,而是作為其他有價證券評估差額金,扣除稅效部分後,編列在資產負債表的資產欄位上。 「滿期持有目的之債券」、「責任準備金因應之債券」是以清償原價,「子公司、關係企業股票」則是以取得時的價格(原價)來進行評估,並編列在資產負債表上。
‚ 有價證券等的時價資訊 有價證券等的時價,因為每日有市場上的變化,在賣出有價證券等之時,時價與帳面價格(取得價格等)的差額作為賣出損益,編列在損益平衡表上。因此有價證券等的時價資訊變得十分重要。有價證券等以時價評估,其與帳面價格的差額稱之為「評估差額」。在各公司的資訊揭露資料上,以「有價證券等的時價資訊」,公開依各個種類的有價證券等列出年度末時間點的評估差額(差損益)。 *「有價證券等之中,具有時價者」 包含於證券交易所、店頭市場進行交易,標上市場價格的有價證券等,稱之為可合理計算時價的有價證券等。人壽保險公司除了這種「有時價的有價證券等」時價資訊外,對於「無時價的有價證券等」也必須公開其帳面價格。此外,還必須公開「金錢信託的時價資訊」。 (4)不良債權的公開 所謂的不良債權,基於下列兩項標準加以公開。 ●依債務人區分的債權狀況(以貸款、貸款有價證券、未收利息、預付款、違背給付承諾等為對象) 「破產重生債權及類似之債權」、「危險債權」、「需要管理債權」、「正常債權」 ●風險管理債權的現況(僅以貸款為對象) 「破產對象債權」、「延滯債權」、「3個月以上延滯債權」、「貸款條件放寬債權」 <依債務人區分的債權狀況> 放款是人壽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手段之一,得以獲得利息收入。對人壽保險公司而言,放款本金與利息的正常清償與否,是維持資金健全性的一個重要問題。人壽保險公司對於資產之中的貸款、貸款有價證券、未收利息、預付款、違背給付承諾等,會依據債務人的財政狀況與經營績效,做下列4種的分類,公開「依債務人區分的債權狀況」資訊。 其中區分為「破產重生債權及類似之債權」、「危險債權」、「需要管理債權」的合計就是不良債權。
<風險管理債權的現況> 關於不良債權,包含以上所列依債務人區分的債權狀況外,過去還根據貸款之中清償狀況不正常的債權做了下列4項的「風險管理債權」分類。
*不良債權並非全額都不能回收 不良債權並非全額都不能回收。有不動產等擔保的貸款債權,就可能回收擔保的部分。關於其他的部分,原則上可以計算出個別的不能回收額與不能回收預估額,於資產負債表的貸款呆帳備底中設置個別的貸款呆帳備底。 此外,列入個別貸款呆帳備底及特定海外債權備底之外的貸款,可利用貸款呆帳實績率等合理的方法計算出貸款呆帳預估額編列入一般的貸款呆帳備底。 又,不良債權的處理方面,除了個別貸款呆帳備底的做法外,也可以利用直接清償的方法,將沒有可能清償的額度直接從資產負債表的貸款項目扣除。人壽保險公司透過這些方法來確保其資產的健全性。
(5)今後對資訊揭露制度的要求事項 ? 實質純資產額 所謂實質純資產額,是指從時價評估的資產中扣除契約相關的各種負債。換句話說,就是時價基礎的純資產額,顯示結算期末保險公司的健全性,也是行政監理上的一項指標。實質純資產額低於零時,監理主管機關可做出預警措施命命保險公司改善。 雖然生命保險協會的資訊揭露公開標準中,並沒有列入此一實質純資產額;但因為它和邊際清償能力比率同樣都是保險公司經營健全性的指標之一,所以頗受到媒體等的關注。沒有公開時容易遭受較多的負面情況(有被評論公司經營出現危機的風評風險),因此大多數的公司已開始將實質純資產額列於公開資料與資訊揭露資料上了。
‚ 利差損額度 所謂的「利差損」係指在史上前所未見的利率異常低靡長期持續的環境下,保險公司的實際資金運用收益無法滿足之前預收保險費的折扣部分(預定利率對應部分)所產生的狀態。 保險公司破產發生的主要原因就是因為此一「利差損」。在股票價格、土地價格不斷滑落、人壽保險公司未實現收益逐年減少的情形下,為了填補每年都會發生的「利差損」,人壽保險公司的財務能力自然相對減弱。利差損額度也成了媒體關注的指標。 生命保險協會的資訊揭露公開標準中,並沒有列入利差損額度,但大多數的公司卻不得不在公開資料中明列之。
只是在對外公開之際,就算是已經處理了利差損額度,保險公司還是會強調保險本業的收益---基礎利益是正值的。 <參考:利差損額度的計算想法> 利差損額度是將資金運用收益率和平均預定利率的差額乘上一般帳戶的責任準備金所計算出來的。 又,這裡所謂的資金運用收益率是從「基礎利益」中的一般帳戶運用損益扣除紅利提存利息,然後除以一般帳戶的責任準備金。換句話說就是基礎利益上運用收支等的收益。 利差損額度=(資金運用收益率-平均預定利率)×一般帳戶責任準備金
ƒ 死差益、利差益、費差益 這幾年人壽保險業界的各公司透過資訊揭露制度,將大部分的經營指標公諸於世。在媒體強烈要求公開的聲浪中,為一沒有公開的項目就是死差益、利差益、費差益的額度。預測這些項目今後被要求開放的呼聲仍將繼續昇高。
(6)其他 媒體作為考量人壽保險公司經營健全性的指標,十分重視評等公司的評等。因此業界各公司也開始將評等記載於資訊揭露資料之中。
平成十三年度結算之資訊揭露公開標準(公開時期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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