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本風險基礎資本額制度之現狀 本文係日本東南亞生命保險振興中心(OLIS)於本(92)年2月17、18日與本會共同舉辦之研修會研討內容之一,由直布羅陀生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數理小組股長渡部健吾( Kengo Watabe)講述,特予揭載,以供參考。 前言 --------------------------------------------------------------------------------------- 21實施背景---------------------------------------------------------------------------- 5 2邊際清償能力比率的計算方法 ------------------------------------------------ 6 2.1 邊際清償能力比率(solvency margin ratio)的想法------------------- 6 2.2 邊際清償能力總額的計算方法--------------------------------------------- 6 2.3 風險總額的計算方法--------------------------------------------------------- 8 2.4 邊際清償能力比率------------------------------------------------------------ 10 3邊際清償能力比率基準的運用-------------------------------------------------- 10 3.1 預警制度-------------------------------------------------------------------------10 3.2 實際狀況------------------------------------------------------------------------ 10 3.3 運用上的課題------------------------------------------------------------------ 11 4 結論---------------------------------------------------------------------------------- 12 參考資料:2002年3月底邊際清償能力比率數值--------------------------13 保險金等支付能力充實狀況之比率(邊際清償能力比率)--15 直布羅陀生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數理小組:渡部 健吾 日本風險基礎資本額制度之現況 ( Risk-Based Capital regime in Japan Difficulties for industry)
前言 目前,日本的經濟環境正起了巨大的變化。 大約在15年前,日本的經濟還被形容是「高度成長」,經濟規模持續不斷地擴展。直到前所未見的「泡沫」好景氣一結束,過去未曾經驗過的經濟低潮開始襲擊日本。而且遺憾的是一直持續到今天,日本依然無法從此一困境中脫身。 人壽保險公司也一樣置身在這樣的艱困環境中。 經濟高度成長期時,稍微向右上方傾斜順利成長的總資產、有效契約保額等固然是增加了,一但進入不景氣的時代,這些績效帶頭轉為負成長。在此經營環境之下,終於也出現了破產的公司。這是依照過去的常識所難以想見的景況。
1980~2001年 日本的GDP
在日本大藏省(因為政府機關重整,現在是金融廳)的監理下,包含人壽保險公司的金融業經營相當嚴正。商品認可權操縱在主管機關手上,一切根據主管機關所決定的方針經營。換句話說,在主管機關「護航方式」的保護下,不論大小公司規模都能穩定而安定地持續經營。 但是隨著金融國際化的風潮,這種日本獨特的監理方式受到來自國內外的質疑。於是日本必須改變方針,開始推動經營的自由化。規範人壽保險公司業務內容的「保險業法」有了大幅的修訂,從事前呈核為主的監理方式調整為邁向自由化的方針。
雖然說是在自由化的方針之下,各公司以各自的標準進行資訊公開,然而還是無法做公司間的比較。因此基於比較的可能性,才訂定了業界資訊公開的統一標準。包括人壽保險公司的現況以及對未來的預估等,總之為了顯示公司經營的健全性,在保險業法之下設計了各種的制度與標準。 這一次研修課程所要提的就是其中的一環,在一時間點檢視保險公司風險持久度的「邊際清償能力標準」。 前半段將介紹其具體的計算方法與理論,後半段則說明該制度實際運作時的問題點與今後的展望。 此外,除非另有說明,這次的內容是以人壽保險公司為主。對於產物保險公司另有一套根據其特性所設計的邊際清償能力評估標準,敬請見諒。
1.實施背景 前面也已經提到過,規範日本保險業業務經營的保險業法,配合時代的需求在1996年做了大幅度的修訂。 在此一保險業法之下,不論是資金運用、商品開發、保險招攬等範疇都朝向自由化的方向調整。 如此一來,雖然對消費者有利,但在其背後同時也產生了新的風險。 為了人壽保險公司能夠永續地健全經營,也為了能讓消費者對選擇人壽保險公司做出正確的判斷,保險業法實施了新的制度。 舊保險業法下所規定的主要限制: ˙商品的(事前)呈核制度 ˙資金運用方面的結構率限制(股票、不動產等) ˙產壽險業的專業制度 而這些在新的業法中有了以下的修改: ˙部分商品改為(事後)呈報制度 ˙放寬資金運用的限制 ˙以子公司方式開放產壽險業的跨業經營 同時又新規定了: ˙強化首席精算師的權限與確認義務 ˙實施標準責任準備金制度 ˙實施邊際清償能力標準 ˙相互公司可轉型為股份有限公司(以期資金調度的多樣化) ˙設立保障保戶安定機構 美國金融自由化的腳步比日本還要早,也跟日本一樣引起廣泛討論。隨著自由化的腳步也開始了資訊公開,相關法規也趨於完備。 有關邊際清償能力的標準,美國業已制度化了。日本則是參考其形式引進並經過檢討後,才正式實施。 2.邊際清償能力比率的計算方法 2.1 邊際清償能力比率(solvency margin ratio)的想法 在這裡我們將「solvency」直接翻譯成「清償能力」或「支付能力」。 所謂支付能力,是指人壽保險公司保留在公司的持有資本、準備金等金額。「邊際清償能力比率」就是顯示相對於公司持有的風險(風險超過一般預測的因應金額)其支付能力的金額水準有多少。 在這裡以「風險超過一般預測的因應金額」來表示風險,是因為就機率論而言,在一般預測範圍內的危險是根據費率設定所採用的基礎率(預定死亡率、預定利率、預定費用率),上下各加上安全係數予以因應的。也就是說,在這個範圍內的風險能夠以責任準備金因應之;用超過這個範圍的支付能力多寡來測定其健全性就是邊際清償能力比率的基本想法。 ˙在一般預測範圍內的危險→以計算基礎率加上安全係數來因應之。 ˙超過一般預測範圍內的危險→以資本金、準備金等來因應之。 以「維持健全性所用之資本、基金、準備金等」為分子,「風險超過一般預測的因應金額」為分母,計算出其比率。 2.2 邊際清償能力總額的計算方法 一如前述,支付超過預期的危險必須以另外提存的(為了因應超過預期的支付)責任準備金來因應之。它可以說是廣義的持有資本,具體而言則是下列各項金額的合計。 1)資產欄位的合計或是國外保險公司的持有資本及剩餘金 純粹的持有資本。但實際上必須將無法成為資金財源的流出公司外的部分(相互公司充當做保單分紅的金額、股份有限公司的紅利)、展延資產、其他有價證券的評估差額對應金額等予以扣除。 2)價格變動準備金 根據保險業法規定,有提存義務的價格變動準備金可以成為財源之一。 3)危險準備金 和2)一樣都可以成為財源之一。 在此將危險準備金區分為因應保險風險的「危險準備金」與因應預定利率風險的「危險準備金」分別提存之。 4)一般貸款呆帳備抵 貸款呆帳備抵之中,評估個別債權回收的可能性,分為可以提存的個別貸款呆帳備抵與考慮對整體債權的呆帳實際發生率而總括性計算的一般貸款呆帳備抵。後者是邊際清償能力的財源之一。 5)其他有價證券的評估差額 在目前的人壽保險公司會計標準中,有關持有有價證券的評估方法分為「買賣目的的有價證券」、「滿期持有目的之債券」、「責任準備金因應之債券」、「其他有價證券」4種。 其中「其他有價證券的評估差額」才是邊際清償能力的財源之一。 但考慮其流動性,不能計算全額只能取90﹪(負數時才能保守地計算全額)。 6)土地未實現損益 公司持有的土地可以時價與帳面價格差異的未實現損益計算入邊際清償能力的額度。但為了考慮流動性只採用實際金額的85﹪(負數時全額)。 7)解約償還金相當額超過部分 人壽保險公司責任準備金的水準,通常必須高於該保險契約解約時約定給付的解約償還金額度。因此提存的責任準備金水準與解約時給付的解約償還金所需差額,公司必須抓出事先保留的額度。 8)紅利準備金未給付額度 人壽保險公司有必要提存預定下一期分紅的準備金。但是在翌年度實際發生給付義務前因為解約而沒有必要給付時,公司可保留其未給付額度作為邊際清償能力的財源之一。 9)未來收益 考慮安全係數所產生的剩餘雖然可經由分紅清算,但持有保單的繼續可能性剩餘則可以作為緊急情況壓抑分紅水準時,因應異常危險的支付財源。 基於這種想法,將min(過去5年的平均業績、最近的業績)視為未來收益,保守地將其半數算入邊際清償能力之中。 10)稅效相當額 從資產負債表資產欄位的剩餘金中,將扣除保單分紅、股東分紅等流出公司外部分得金額視為邊際清償能力。 11)負債性資本調度手段等 從借方(借入的生命保險公司)來看,將性質接近資本的低順位清償債務視為邊際清償能力,可定出一定額度的標準額。 12)扣除項目 這是相對於11)「意圖性持有」的扣除。所謂「意圖性持有」,例如A保險公司借給 B保險公司低順位清償貸款,以此為原資B保險公司承接了A保險公司的基金。但實質上兩家公司完全沒有資本上的增強,所以不具備邊際清償能力的意義,必須扣除該金額。 以上各項目的合計額,就是公司擁有的邊際清償能力總額。 2.3 風險總額的計算方法 其次說明將保險公司持有的風險予以數值化的計算基準。 首先就保險公司持有的風險性質區分為下面4個種類。 1)保險風險(γ1) 這是保險公司發生根本性的保險事故所必須支付的風險。但是就機率論而言,通常會發生的風險其責任準備金是根據預定發生率提存的,而這裡所考慮的風險則是超過安全係數範圍的異常危險。具體而言像是大地震等災害、嚴重傳染病的發生等。 根據承受的風險種類區分成下列幾項,計算其(風險對象金額)×(風險係數)。
保險風險總額並非只是這些的單純合計,考慮其相關性,可求出下列公式,
2)預定利率風險(γ2) 同樣地,計算保險費率時所設定預定利率,通常為了安全起見會設定的較低。但因為利率狀況大幅惡化等因素,也會發生無法滿足該預定利率的風險。 責任準備金的餘額是乘以對應該預定利率的風險係數得出的。 現在使用的風險係數如下所列:
3)資金運用風險(γ3) 保險公司收取的保險費其運用水準至少必須跟預定利率一樣,這是基本前提。資金運用方法的範圍很廣,該風險乃是將因投資環境急遽惡化(股票行情暴跌、外匯水準遽變、資產價格下滑等)的風險予以數值化。 資金運用風險根據其投資對象分類成下列6項。 個別定出其風險係數,將標準時間點的餘額乘以風險係數求得風險額。 ˙價格變動風險:係指持有之有價證券與其他資產發生超過一般預期的價格變動等風險。為求分散投資效果,將乘上風險係數的乘積縮減30﹪的餘額作為險相當額。 ˙信用風險:係指持有之有價證券與其他資產因對方不履行債務或其他理由所生之風險。根據評等分類的欄位,訂立相對的風險係數。 ˙子公司等風險:係指對子公司的投資或其他理由發生的風險。 此風險可區分為子公司等是否為國內外經營金融業務之公司,然後乘上持有股份或貸款餘額的風險係數求得之。 ˙衍生性金融交易風險:係指有價證券期貨交易或有價證券遠期交易等所發生之風險。根據期貨交易、選擇權交易、換兌交易之餘額乘上風險係數求得之。 ˙再保險風險及再保險回收風險:係指出保契約或無法回收對方再保險公司債權之危險。將因為出保不列入自己公司的責任準備金等金額或資產負債表上所列「再保險貸款」的債權金額乘上風險係數求得之。 4)經營管理風險(γ4) 屬於經營上的風險但不在前述之列者。具體而言有因不幸事故所引發的風險、系統狀況所產生的風險、員工違反法令的風險等。 前述3種的風險額合計乘上風險係數求得之。 風險總額 像這樣求出的各風險,可以下列公式計算其風險總額。 人壽保險公司的風險總額=
風險總額可以圖示如下:
由於收取的保險費是以預定利率為前提加以運用,預定利率風險及其手段之資金運用風險關係密切,因此以其二者之和來計算。另一方面又有獨立的保險風險存在,兩者合起來才是公司的風險。同時根據其規模還要加上經營管理的風險。 2.4 邊際清償能力比率 將2.2的邊際清償能力總額除以2.3的風險,可以算出邊際清償能力比率。 邊際清償能力比率=邊際清償能力總額 / (風險總額 ×1/2) 因此邊際清償能力總額等於風險總額時,其比率為200﹪。 保險監理上將此200﹪視為健全性的最低標準。 3邊際清償能力比率基準的運用 3.1 預警制度 邊際清償能力原本是主管機關為了避免所監理的保險公司不要發生破產狀況而實施的制度。 規定一年兩次,保險公司於年度結算時(3月底)與上半年期經過時(9月底)有報告邊際清償能力比率之必要。同時根據該數字,在有可能出現破產的情形下,實施「預警措施」命令該保險公司提出對策。 比率的水準低於一定數值時,可命其提出以下的對策。
3.2 實際狀況 自從實施邊際清償能力比率以來,到目前為止經營出現破產的公司有5家以上。破產之前公佈的邊際清償能力比率幾乎都屬於預警制度下所列「健全」的200﹪以上。 關於此一現象原因很多,詳細將於後面說明。總之此一事實帶給人們對邊際清償能力比率的數字感到不安。 如果說邊際清償能力比率超過200﹪代表經營健全,那麼基於經營哲學的思考,更高數值的公司就應該優先回饋其收益或不斷累積盈餘;但現實情況卻不然。 結果發展成一種「反正比率越高代表越健全」的傾向。現在(2001年度末)個人壽保險公司的邊際清償能力比率,最低的也有400﹪以上,大概數字都是600~1000﹪左右。 而且在股價長期低靡的不景氣中,風險係數、計算邊際清償能力的要素也必須調整。甚至從現在的經濟情勢來看,不符實際的標準與係數依然存在。這些將在後面的「問題點」討論之。 邊際清償能力比率固然是測定人壽保險公司經營健全與否的指標,但不能只憑藉它來決定健全性。目前在日本,跟邊際清償能力比率同時並行的指標(手法)還有下列幾項。 (1)實質純資產(A-B) 時價評估的公司資產(A)減去扣除負債中備抵的準備金等的(B),根據其差額的正負來判斷健全性。 (2)標準責任準備金 在突破以往框架的商品開發背景下,訂定負債的責任準備金標準性計算基礎率,來測定對風險的擔保是否充足。 (3)將來收支分析(事業持續性的檢驗) 在實務基準標準化的前提下,檢驗未來的10年間責任準備金是否能正常提存。 (4)基礎利益 從損益平衡表上的經常損益扣除臨時性發生的科目,作為公司所擁有的基礎性收益力。 3.3 運用上的課題 在此要具體指摘出目前實際使用的邊際清償能力比率的計算方法與運用上的問題點。 (1)基準的妥當性 「分子的邊際清償能力總額是否過大?」「分母的風險評估是否太小?」 實際上,雖然將健全性的標準定為200﹪,但在之前的結算仍有超過200﹪的公司發生破產的事實。對於基準的訂定經常受到討論,過去也做過幾次的調整,但現況還是無法獲得完全的信賴。 於是有人說現在實質的(而且感覺上)健全性標準是400﹪。也有民間提議將比率公式的分母中扣除股票的未實現收益、低清償順位債務,實施「修正後的邊際清償能力比率」。目前關於此一議題正面臨著許多課題。 具體而言有下列幾項課題: ˙關於列入分子的項目(考慮將來收益或稅效的妥當性) ˙關於風險係數 ˙關於流動性 (2)運用方法 本來邊際清償能力比率是根據修訂過後的保險業法所設立的一項掌握保險公司經營健全性的指標。另一方面,從近年來快速增長的資訊公開需求等觀點來看,作為保險公司結算時的公開項目,邊際清償能力比率也受到相當的重視。 此外,在討論保險公司的健全性時,究竟是站在什麼立場看事情也有以下的幾種看法。 ˙監理機關 一年到長達數年的短期立場 ˙經營者、投資人 只要擁有不至於破產的最低限度支付能力就好的立場 ˙保戶 希望了解是否具有長期性(具體而言為投保期間)支付能力的立場 標準是根據排在前面的監理機關,基於其監理目的所定,所以實際要以比率作為投資或購買保單的判斷材料時仍應謹慎為要。 (3)社會的立場 一如前面我們所提到的,邊際清償能力比率的標準是測定保險公司健全性的觀點之一,並不能以它來代表全部。但現實問題是,社會被此一比率數字帶著走也是不可否認的現象。 於是發生這種情況: 邊際清償能力比率的公佈 ↓ 該數值就能代表保險公司經營的健全性之誤解 ↓ 出現比率較低的公司便有解約遽增的現象(最壞的情況是導致破產)→即所謂的風評風險 ↓ 與其強化實際狀態不如只要讓邊際清償能力比率數字好看的經營政策 監理機關固然定期地調整該標準,但是過於嚴格而導致信用不安時,也有可 能造成業界對修改的態度曖昧。 此外擁有過大的清償能力,(特別是對銷售有分紅保險的公司而言)意味著該公司保留了應該回饋的盈餘,也應該注意這對保戶而言並非一個好現象。 4 結論 結果,我們發現邊際清償能力比率標準(及根據它所做的經營監理)的有用性與其限度,必須配合其他指標的共同運作進行綜合性監理。包含保戶而言,在以指標作為行動判斷標準時也應該確實明白這一點,這才是讓邊際清償能力比率標準更有效用的重點所在。 要讓整體社會理解上述理念,保險公司在教育啟蒙方面也必須負起使命般的新功課。實際上這方面的教育在日本仍嫌不足。 很遺憾的是,敝人對於台灣的國民性與人壽保險業現況理解的程度還上不了檯面。希望能以前面提到之日本的架構與現況,作為今後台灣發展上的參考,那麼日本壽險業界所面臨的困境多少也做出了一點貢獻。
參考資料:
2002年3月底邊際清償能力比率數值 (單位:億日圓、﹪)
2002年3月底邊際清償能力比率數值 (單位:億日圓、﹪)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保險金等支付能力充實狀況之比率(邊際清償能力比率) ( 1)總括表
(備註) 關於當期,應基於現行法令進行計算,並留意是否符於記載(如附件1)。
(參考) (單位:百萬日圓)
(備註) 關於當期,應基於現行法令進行計算,並留意是否符於記載(如附件2)。 (單位:百萬日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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