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日額型)」實施配套措施
行政院金管會96.11.1金管保二字第09602524430號函
主旨: 所報「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日額型)」乙案,修正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說明: 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 貴公會96年9月28日壽會本字第96093098號函、96年7月27日壽會文字第96072292號函、96年6月14日壽會文字第96061777號函、95年10月14日壽會文字第95102992號函及人身保險商品審查委員會第865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貴公會96年9月28日壽會本字第96093098號函所報有關「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日額型)」之實施日期、商品送審原則及相關配套措施乙案,除新送審之保險商品應自文到之日起按前揭示範條款送審外,餘同意依 貴公會之建議辦理。
附:本會96年9月28日壽會本字第96093098號函
主旨: 檢奉本會96年6月14日壽會文字第96061777號函暨96年7月27日壽會文字第96072292號函補充說明如附件,敬請 鑒核。
說明: 依據 貴局96年9月26日電子郵件交議就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日額型)實施配套措施補充說明,經研復如附件。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日額型)實施配套措施說明
一、 已核准、核備、備查商品或新送審商品,於實施日後均應參照新示範條款修正送審與銷售。
二、 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保險商品:
已銷售之有效契約:已簽訂契約仍依各該契約條款約定辦理。
三、 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之保險商品:
由保險公司自由選擇是否適用從新從優
1.選擇有效契約適用者:
(1)已核准、核備、備查商品,即依從新從優原則辦理,除原簽訂之契約條文對保戶較為有利者外,應依新示範條款辦理。已核准、核備、備查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商品,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相關規定完成部份變更送審程序。
(2)於各該公司網站、繳費通知、送金單或契約概況一覽表等公告保戶其採行差異。
2.選擇有效契約不適用者:
(1)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保險商品,於實施日後不得再銷售給新保戶,僅得提供該商品之有效契約保戶因條款為保證續保者續保。
(2)對已銷售之有效契約應於實施日一年內採用掛號郵寄或專人送達方式通知保戶,讓有效契約保戶可選擇依新條款、新費率或舊條款、舊費率續保,若保戶選擇新條款、新費率者,保險公司應補發新條款給保戶。
(3)爭議處理:若有保戶主張通知有未送達之理賠爭議時,以讓保戶選擇要用舊條款、舊費率或新條款、新費率為理賠標準方式處理;若選擇新條款、新費率則應補期間保險費差額,即視同通知後,即變更為新條款、新費率,並於保單週年日(係指於實施日後的下一保單週年日)轉換。
四、 團體健康保險不適用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日額型)
五、 示範條款實施日期建議於民國9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