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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比率規範之意義及舉例說明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為確保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具有一定之保險成分比重,促進國內投資型保險市場良性發展,並與他業金融商品有所區隔,暨配合行政院金融市場套案提高國人保險保障之政策推動,已於96101起實施「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以下簡稱最低比率規範)。為增進民眾及保險從業人員對於最低比率規範意義的了解,爰特別說明如下:

一、  比率定義:

所謂「比率」是指死亡給付金額除以保單帳戶價值金額所得出的比值,其計算公式為:

比率=死亡給付金額÷保單帳戶價值金額×100%,如被保險人為未滿14歲、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其死亡給付依據保單條款約定係指喪葬費用保險金額。

有關被保險人到達年齡級距及應適用之最低比率如下表所示:

被保險人
到達年齡

0歲~40

41歲~70

71歲以上

比率

130%

115%

101%

「到達年齡」是指每年重新計算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非原始投保年齡。若被保險人投保時為30歲,則在其40歲以前均適用130%之比率;在41歲以後隨年齡增加,適用115%之比率,71歲以後則適用101%之比率。

二、  檢測時間點:

比率之檢測時點是以要保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險費時重新計算該保單應符合之最低比率,若保單無繳交續期或彈性保險費之情形時,則尚無重新計算比率之需要。

舉例:

甲: A(甲)型死亡保障(以投保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中,取其較大者作為身故保險金)

說明:

1.若被保險人先生30歲時投保,其初始保單帳戶價值為100萬元,則其死亡給付至少應有130萬元,先生投保的是A(甲)型死亡保障(以投保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中,取其較大者作為身故保險金),則投保金額應達130萬元以上,始能符合最低比率要求。

2.假設王先生到50歲時,其保單帳戶價值已上升至290萬元,又擬再繳交保險費使其保單帳戶價值達300萬元,此時因該筆保險費繳入後(300/300=100%)將使保單不符合50歲所對應的最低比率115%,王先生得考慮先申請提高投保金額,王先生投保的是A(甲)型死亡保障,則投保金額應先提高至345萬元以上,使保單的比率超過115%,保險公司才能受理先生繳交該筆保險費。

乙:B(乙)型死亡保障(以投保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和,作為身故保險金),

說明:

1.若被保險人先生30歲時投保,其初始保單帳戶價值為100萬元,則其死亡給付至少應有130萬元,先生投保的是B(乙)型死亡保障(以投保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和,作為身故保險金),則投保金額應達30萬元以上,始能符合最低比率要求。

2.假設先生到50歲時,其保單帳戶價值已上升至290萬元,又擬再繳交保險費使其保單帳戶價值達300萬元,此時因該筆保險費繳入後(330/300=110%)將使保單不符合50歲所對應的最低比率115%,王先生得考慮先申請提高投保金額,如王先生投保的是B(乙)型死亡保障,則投保金額應先提高至45萬元以上,使保單的比率超過115%,保險公司才能受理先生繳交該筆保險費。

三、適用範圍:

最低比率規範僅適用於96101以後簽訂之投資型人壽保險新契約,並不溯及過去已簽訂之有效契約,另投資型年金保險契約不納入最低比率規範之適用範圍。

「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及各公司應配合辦理事項